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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連鎖加盟業成為全球熱門的商業模式,總部與加盟者間的違約、侵權等爭議時有所聞,
想要遠離糾紛和訴訟,務必理解相關法律常識,方能確保雙方權益、達成合作雙贏:
★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產生紛爭,且加盟者被移除粉絲專頁之管理員權限,加盟者是否得主張加盟契約已經終止?
★面臨天價違約金,加盟者只能依約賠償嗎?
★加盟關係結束後繼續使用加盟總部的商標或圖樣,有無刑事責任?
★餐飲業加盟總部開放加盟時,應揭露哪些資訊?
★未替加盟店員工投保勞保,加盟總部或加盟者應負何責任?
從刑事、民事、行政、勞資等面向切入,本書蒐羅因連鎖加盟可能涉及的各式糾紛個案31則,每則個案逐一由律師透過判決、法律見解、案情分析,點出關鍵問題並加以提醒,書末並附錄加盟契約範本、契約條款檢查表、《勞基法》相關規定等,協助讀者掌握投入連鎖加盟業必備常識,有效預防及避開爭議雷區。
‧加盟總部業者並備:從立約、授權、訓練到開業、管理、風險防範、糾紛排解、企業形象的維護等,做好周全準備,品牌壽命更長遠。
‧欲創業、加盟必讀:加盟者在加盟關係中,往往居於弱勢,如何避免誤陷糾紛、爭取應有的權益及自保?
‧法律工作者必參考:加盟總部及加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歸屬,如何界定;相關個案、判決、援引的法條及規範。
目錄
前言
第一部/民事責任
法院如何認定加盟契約?加盟契約於法律上的定性為何?
加盟契約是否可以依《民法》委任之規定任意終止?
加盟總部提供「制式」加盟契約予加盟者,是否有《民法》中定型化契約條款相關規定之適用?
簽訂「加盟『預簽』契約」,雙方就要依契約內容履行嗎?
加盟總部已將加盟條件皆告知加盟者,竟然還被加盟者提告?
加盟契約約定加盟者應遵守保密義務,就代表加盟者不得揭露任何資訊嗎?
約定加盟關係結束後,加盟者即「永久」不得再從事相關產業,該約定是否有效?
加盟契約之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加盟者於加盟結束後3年內不得從事相同行業」,此約定是否有效?
向加盟店購買的商品損壞,可以向加盟總部請求更換新品或求償嗎?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加盟店之員工對他人為侵權行為,加盟總部是否應負僱傭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案例1)
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加盟店之員工對他人為侵權行為,加盟總部是否應負僱傭人之損害賠償責任?(案例2)
加盟者如何證明加盟總部提供設備存在瑕疵?
加盟總部與加盟者產生紛爭,且加盟者被移除粉絲專頁之管理員權限,加盟者是否得主張加盟契約已經終止?
面臨天價違約金,加盟者只能依約賠償嗎?
第二部/刑事責任
加盟關係結束後繼續使用加盟總部的商標或圖樣,有無刑事責任?
加盟總部授權加盟者「販賣」Q版古人娃娃,就代表加盟者可以自行製造嗎?
加盟者因信賴加盟總部已合法取得授權而販售機上盒,是否也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2條、第93條第4款規定?
加盟總部違反《商標法》,不知情的加盟者也會受罰嗎?
加盟者應如何確定加盟業務員有權代理加盟總部簽立加盟契約?
加盟店的店員擅自挪用公款,是否成立背信罪或侵占罪?
加盟總部之職員違背其職務,並藉由職務機會獲取利益,是否構成背信罪?
取得加盟總部授權推廣加盟業務,就可以用加盟總部名義,與其他加盟者簽約嗎?
加盟金竟然能拿回來?!是真加盟還是假加盟?
加盟設備經加盟總部同意由加盟者自行處理,是否仍構成毀損罪?
第三部/行政責任
加盟事務是否可能構成多層次傳銷?
巷弄超商未充分揭露進貨量、商品銷進比等加盟資訊,加盟者應如何救濟?
厝邊雜貨店於加盟契約中約定「建議最低進貨量」,是否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之規定?
加盟超商時,加盟總部應揭露哪些重要資訊?
餐飲業加盟總部開放加盟時,應揭露哪些資訊?
就餐飲業加盟之行銷事項,是否應一併向加盟者揭露資訊?
第四部/勞資
未替加盟店員工投保勞保,加盟總部或加盟者應負何責任?
附錄
加盟契約範本使用說明
加盟契約條款檢查表
加盟店/公司勞動契約書
事業單位適用勞動基準法及相關規定給假一覽表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加盟業主經營行為案件之處理原則
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件之處理原則
加盟業主經營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案例類型
內文試閱
【前言】
加盟,是指個別加盟者統一藉由加盟總部之指導、監督,同時與加盟總部合作以擴大品牌之影響力,由雙方共同經營同一品牌的運營模式。從而,加盟關係中,即同時蘊含「合作」之平行關係及「監督」之上下關係。
詳言之,加盟總部透過吸引加盟者加盟的方式,擴張其商業活動的範圍,以創造更高的經濟收益;同時,加盟者利用加盟總部既有之品牌、名譽及企業經營模式,減少創業時可能遭遇的風險、錯誤。因此,加盟總部及加盟者之間,某程度上可說是互相各取所需,共同合作以達到經濟上最大利益。然而,加盟總部為維護既有品牌之名譽、形象,於加盟契約中,同時也會要求加盟者應依循加盟總部所設立之規定,諸如商標利用、店內裝潢、職員訓練、帳冊管理、進貨來源、最低進貨量等限制,另為維護其他加盟者之運營,亦會在契約中約定競業禁止約款、保密條款等約定,故加盟者在加盟關係中,雖說是與加盟總部互利互惠,但實質上多會居於較為弱勢之法律上地位。
觀諸我國《民法》,並未就「加盟契約」設有專節規定,因此,加盟總部及加盟者間之權利義務歸屬,即相當有賴於加盟契約約款之預先擬定及安排,以劃定雙方之法律上風險,並於發生紛爭或涉訟時有所憑據。本書旨在帶領讀者初窺加盟契約之法律關係中,較常見之民事、刑事、行政及勞資法律問題,以祈讀者未來面臨加盟之法律問題時,事前能夠未雨綢繆,事發時也可臨危不亂,知曉自身權益之利害關係。
同時,本書也叮嚀讀者,關於加盟之法律關係,事前加盟契約之擬定可說是首要之重,同時影響履約過程中之權利義務及未來涉訟時法院的判斷,因此事前擬約更有受法律顧問或律師專業協助之必要,於此提醒讀者遇到加盟事務時,務必預先諮詢律師,俾保自身權益。有鑑於書中的「法律見解」段落係引用法院判決,為維護原文的參考價值,除當事人化名外,不另修潤,悉數照登,如有字眼爭議或原文本身的誤失,敬請諒察。
【書摘試閱】法院如何認定加盟契約?加盟契約於法律上的定性為何?
(↓本案例為本書自擬)
小林辛苦工作多年,存了一筆錢想用來投資或做生意,剛好他家巷口的雞排店正在開放加盟,小林也對餐飲行業有興趣,便向雞排店的加盟總部詢問加盟條件後,簽訂加盟契約。加盟契約內容包含:「加盟總部應向加盟者提供醃好的雞排」。起初,加盟總部與小林間的契約履行均相當順利,小林的加盟店業績也持續上升。然而,之後小林向加盟總部進貨時,雞排都是沒醃過的,和總部賣的味道不一樣,讓小林覺得自己吃虧了,小林即向法院請求命加盟總部依約提供醃製的雞排。
★問題意識:
小林與雞排加盟總部間加盟契約的定性為何?小林如何主張權利?
★法院見解:
加盟契約之定性,並非僅依契約名稱,尚須依契約內容、雙方權利義務等認定,並可能適用、類推適用《民法》各編之有名契約。
★法律見解:
按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得自行決定契約之種類及內容,以形成其所欲發生之權利義務關係。倘當事人所訂定之契約,其性質究係屬成文法典所預設之契約類型(民法各種之債或其他法律所規定之有名契
約),或為法律所未規定之契約種類(非典型契約,包含純粹之無名契約與混合契約)有所不明,致造成法規適用上之疑義時,法院即應為契約之定性(辨識或識別),將契約內容或待決之法律關係套入典型契約之法規範,以檢視其是否與法規範構成要件之連結對象相符,進而確定其契約之屬性,俾選擇適當之法規適用,以解決當事人間之紛爭。
★本案分析:
契約應如何定性,究竟屬於買賣、加盟或其他類型的契約,由法院依個案之具體情事認定,並非僅以契約上所載名稱為判斷標準。「加盟」之商業模式,《民法》中並未明文規範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此,加盟總部與加盟者之間所簽訂的「加盟契約」,關於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如何適用於《民法》的有名契約,即須以「契約內容」加以定性契約種類,並適用或類推適用已有的法律規定。
在本案例中,小林與加盟總部若是僅約定「加盟總部每個月提供醃好的雞排一百份給加盟者」,此約定亦類似《民法》中「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並適用相關規定。加盟總部若未每個月按時提供小林醃好的雞排,即屬交付不符合契約約定的有瑕疵之物,小林應可適用或類推適用《民法》中關於買賣瑕疵擔保的規定,依《民法》第364條請求加盟總部交付已醃好的雞排。
★律師提醒:
科技與交易模式日新月異,法律規範更新的速度亦難以跟上社會的進程。像加盟這樣法律未明文規範的法律關係,其所定之契約雖無《民法》專章可適用,但加盟契約中之各項約定,依其內容、性質等,仍有可能適用或類推適用像是買賣、僱傭、借貸等規定,有些契約內容也不是雙方講好,就可以有效成立,仍應合於《民法》的一般原則,關於此可參考其他篇章。
作者資料
可道律師事務所
【編著者簡介】 吳存富律師: 現職∣可道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 學歷∣政治大學碩士 洪御展律師: 現職∣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輔仁大學法律學系 林勤軒律師: 現職∣可道律師事務所律師 學歷∣中央大學通訊工程學士、 政治大學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 李維恩律師: 現職∣伯衡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臺灣大學法律學系財經法學組 鄧智徽律師: 現職∣欣德法律事務所律師 學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 相關著作:《醫療機構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別讓勞資爭議損害你的權益》、《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 相關著作:《醫療機構不可不知的法律風險》《別讓勞資爭議損害你的權益》《別讓離婚拖垮你的人生》《別讓買房變成你的惡夢》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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