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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面對警察與公權力的執行或挑戰,你必須知道如何保護自己!
一般人若是突然遭受警調機關逮捕偵訊,或是面對警察的權力行使時,或是當你成為刑事案件中的被告時,面對一連串的刑事程序,必定都毫無頭緒、完全無助,若是冤屈無辜,可能連從何喊冤都不知道。
本書從拘捕到審判、執行,一一解答說明刑事案件進行的程序;讓法律從殿堂上走下,成為日常生活中,所有人都可以親近熟習的常識。
法治社會健全的第一步,就是讓每個人都了解法律程序、深知自身權益;因為唯有程序正當之時,法律才能真正保障正義。
【目錄】
一、 拘捕
1) 遭到警調機關拘捕時,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2) 請求執法人員出示拘票並說明逮捕原因之權利,如何行使?
3) 如何行使緘默權?
4) 自被捕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被移送至法院審問的權利,如何行使?
5) 將自己被捕之訊息通知親友之權利,如何行使?
6) 自被捕時起獲得律師到場陪同、協助的權利,如何行使?
7) 當警察以協助、配合辦案或其他名義,口頭命令或邀請你隨他前往警察局或其他場所時,你有何種權利可以主張?
二、 偵訊
8)當警方對你進行約談或偵訊時,你有哪些權利可以主張?
9)當警方對你進行偵訊時,如何行使緘默權?
10)獲得律師到場陪同並協助的權利,在警方偵訊時如何行使?
11)要求警方在偵訊時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之權利,如何行使?
12)拒絕夜間訊問之權利,如何行使?
13)請求警方調查有利證據之權利,如何行使?
14)在偵訊時獲得通譯協助之權利,如何行使?
15)請求閱覽筆錄全文,並請求增、刪或變更筆錄記載之權利,如何行使?
16)若遭到警察刑求,該怎麼辦?
17)若遇到警方要求測謊,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18)在警局遇到警方開破案記者會或媒體(記者)採訪時,你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19)警方命令你到現場進行「現場模擬」,你有什麼權利可以主張?
三、 驗尿、吐氣、毛髮、指紋、照相、證據保全
20)警察可以違背你的意思採取你的指紋、掌紋、腳印,或對你照相、測量身高嗎?
21)警察可以強制你作吐氣測試嗎?
22)警察可否強制採取你的毛髮、唾液、聲調?
23)警察可否強制採取你的尿液?
24)什麼是證據保全?你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四、指認、米蘭達原則
25)什麼是「米蘭達原則」?
26)什麼是指認?
五、警察職權行使
27)警察以引誘、教唆他人犯罪的方式實施偵查,是否違法?
28)遇有警察行使職權之時,可否要求其證明身分?
29)警察到PUB、酒店等公眾出入場所能否查證在場所有人身分?又可否任意盤查車輛或行人?
30)警察實施酒測可否拒絕?甚至拒絕摇下車窗受檢?
31)在何種情形之下,警察可以強制力對一般民眾實施管束?
32)警察人員依法或違法行使職權,對於人民權益造成損害之時,人民有何種請求權?
六、搜索
33)什麼是搜索票,有何用途?
34)核發搜索票的程序為何?由誰進行聲請、由誰核發?負責該案的法官親自出馬,需否提出搜索票?
35)什麼是同意搜索?
36)什麼是附帶搜索?
37)什麼是緊急搜索?
38)搜索與臨檢有何區別?
39)進行搜索的時間有無限制?可否中斷?
40)關於進行搜索時的在場人,有何相關規定?
41)可否抗拒搜索?搜索時的強制處分規定為何?
42)搜索可否公開?關於搜索時的保密義務,有何相關規定?
43)搜索結束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七、緩起訴、職權不起訴、簡易判決、認罪協商
44)什麼是緩起訴?當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有何效果?
45)緩起訴期間被告違反檢察官命其遵守事項之效果為何?
46)何謂職權不起訴?其效果如何?檢察官何時可為職權不起訴?
47)什麼是簡易判決,法院何時可為簡易判決?
48)簡易判決之程序如何進行?被告受法院簡易判決後可否上訴?
49)什麼是協商程序判決?被告可以要求依照協商程序判決嗎?被告什麼時候可以要求協商?
50)法院可不可以不訊問被告、不向被告為權利告知,就逕依協商結果作成判決嗎?
51)被告可不可以事後後悔,撤銷協商之合意?什麼時候被告可以毀約?
52)檢察官可以就法律規定以外的事項與被告協商嗎?
53)如果與檢察官協商不成,被告在協商過程中說的話,會不會在法院審理時被當作認罪或對被告不利的證據?
54)被告要怎樣請求檢察官聲請協商?
55)被告如果同意協商,法院或檢察官是不是就不幫被告選任律師或公設辯護人?
56)被告對協商判決能不能上訴?
八、被羈押時的權利
57)如果法院裁定羈押你,一次可以羈押多久時間?可不可以延長?
58)法院可以用什麼理由羈押你?
59)如果你不服法院羈押,可以主張什麼權利?
60)在看守所中,你可不可以和親朋好友通信?親朋好友可不可以送物品給你?可不可以找律師?可不可以和律師討論案情?
61)看守所可以束縛你的身體嗎?
62)在哪些情況下,你可以聲請停止羈押?
63)檢察官、法院下令繳交的保證金,在什麼情況下可以退還?
九、審判中的權利
64)進行刑事審判程序時,被告可主張哪些權利?
65)審判程序中如何委任律師進行辯護?
66)如何閱覽、抄錄審判程序之卷宗或證物?
67)被告可否請求增、刪及變更審判中製作之筆錄?
68)被告對法官訊問之事項,可否均以保持緘默為之?
69)被告於審判中陳述虛偽事實是否另成立刑事偽證罪?
70)被告應如何請求法院調查證據?
71)被告對於「他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可如何主張權利?
72)被告可否請求與證人對質?
73)何謂共同被告?被告可否請求對質或詰問共同被告?
74)何謂交互詰問?可否詰問證人不行交互詰問?
75)被告可否拒卻法院所選任之鑑定人或通譯?應如何為之?
76)審判程序可否在被告未到庭時進行?
十、上訴和抗告
77)若對第一審判決不服,得由何人提起第二審上訴?
78)上訴期間當如何計算?
79)上訴第二審或第三審均得委任律師為之,若由律師代被告提起第三審上訴,是否較能保障被告權益?
80)對於法院的裁定不服,得否提起抗告救濟?
十一、執行
81)刑事有罪判決確定後,是否就立即要去執行?
82)在怎樣的情形下,執行刑罰可以為易科罰金之處分?
83)有罪徒刑判決之執行通知送達後,若要延期執行,應如何聲請?
84)若經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後,因他案之執行無法於短時間執行感原訓處分時他案執行完畢後,需否再執行感訓處分?
85)如果因犯罪被判一年有期徒刑,而於應到執行期日,未依期報到執行,其後並遭通緝時,則是否依刑法第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七年後行刑權時效屆滿,就可以不再執行了。
十二、少年事件處理法
86)什麼是少年保護事件?其適用之對象為何?範圍為何?
87)何謂保護處分?其內容及程序為何?
88)何謂少年刑事案件?適用對象為何?程序為何?
十三、法律扶助法
89)什麼是「法律扶助」?
90)你有權利可以申請法律扶助嗎?
91)我要如何申請法律扶助?
92)你符合無資力的要件,或者你是重罪被告,你是否還是有可能被拒絕法律扶助?
93)申請法律扶助,是否還要支付任合費用?
94)要是你申請法律扶助不被准許,要如何救濟?
95)如果你被准許了法律扶助,你可以自行選擇律師嗎?若不知道如何選擇,該怎麼辦?
96)如果與擔任法律扶助的律師發生爭執,或者不滿意他的服務,又該如何?
97)如果你是犯罪的被害人,加害人要脫產了,你想要凍結他的財產,但是又付不出法院「假扣押」要你提出的擔保金,在法律扶助法上你還有任何權利可以行使嗎?
十四、身心障礙
98)智能障礙者疑涉犯罪被送到警局(或檢察署)家屬知道後應該怎麼辦?
99)身為社工人員,若被要求到警局、檢察署或法院去擔任智能障礙者刑事案件的輔佐人,你該做什麼?
作者資料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基於對這片土地的認同與關懷,期待台灣的司法能真正成為正義的實現者,並且能提供一個溫暖而有尊嚴的司法環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在一九九五年成立籌備處,並隨即展開運作。一九九七年五月終於通過嚴格的審核程序正式誕生。推動司法改革的宗旨基於三項理念——民間的、持續的、行動的,始終以永遠的在野力量自居,將對司法改革的熱情轉化為堅持到底的行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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