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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幕府:荷蘭東印度公司如何融入東亞秩序,台灣如何織入全球的網
- 作者:亞當.克拉洛(Adam Clulow)
- 出版社:左岸文化
- 出版日期:2020-08-19
- 定價:520元
- 優惠價:9折 4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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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打破「哥倫布發現新大陸式」的征服史觀,
重新發現東亞,
書寫世界史中的台灣
《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決戰熱蘭遮》《火藥時代》歐陽泰 推薦
《製作福爾摩沙》、中研院台史所 鄭維中 專文導讀
十七世紀初,一座輝煌閃耀的吊燈,由荷蘭人呈獻給德川幕府,對卜正民《維梅爾的帽子》印象深刻的讀者,也將對本書作者從一件禮物背後投射而出的全球史感到興味盎然。
這件禮物的背後是荷蘭人來到東亞之後,所受挫敗當中較為輕微的一段。荷蘭人發現縱使他們船堅砲利,但海洋並不是空白水域,任由他們行使武力、無往不利,而是一個由法律網格,以及陸上國家不斷輻射出政治權力的場域。
台灣,也在這盞吊燈的背後,起因來自發生在台灣的「濱田彌兵衛事件」。當時雖然荷蘭人宣稱佔領台灣,但幕府卻認為台灣島上什麼人都有,人群來來去去,沒有可稱得上政治實體的組織,遑論承認荷蘭人的統治。
事件中,荷蘭人沒收了台灣原住民從幕府將軍獲得的贈禮,因而觸怒了幕府,日本隨即暫停貿易以示懲罰,令荷蘭東印度蒙受鉅額損失。為了贖罪示好,荷蘭人不惜將台灣長官引渡日本。後來他們發現,這種形同放棄自己司法權的行為,退讓幅度之大令人惴惴不安。為了贖回台灣長官,他們以「荷蘭黃金年代」誕生的文化產物「吊燈」為獻禮,向幕府輸誠。(在此之前,荷蘭東印度已多次獻上西方引以為傲的火藥大砲,但幕府卻不像這次的禮物「吊燈」這般欣喜,這背後又透露什麼訊息?)
荷蘭人除了「伸張對台灣擁有主權」這件事,不被幕府肯認,作者還從另外兩方面呈現荷蘭東印度被迫做出的重大退讓。一是,幕府不准荷蘭東印度以使節身分向日本協商,這等於不承認該公司原先設定擁有國家實質主權的外交地位。另一是,受制於幕府「朱印船」保護制度,荷蘭東印度放棄原先以武力向葡萄牙、中國解決爭端的行事風格。受惠於幕府此一制度,鄭成功和鄭經在與荷蘭人交惡後,仍可安全無虞行使海上,賺取龐大資金,讓台灣早期歷史得以開展。
於是,這間資本雄厚、具世界等級地位的私掠公司,從原先躍躍欲一展身手的鴻圖商人,轉而被塑造成柔順、配合度高、急於討好幕府的臣屬。這是如何演變,又能為全球史注入什麼新理解?
作者綜觀全局,除了描繪歐洲特殊時空下的各國政治如何延伸到亞洲,還比較了荷蘭東印度從東南亞到東北亞的遭遇。另外,更從多視角、多層次的分析視野,突破將各國視為鐵板一塊的單一觀點,呈現各自內部所累積的緊張關係如何時張時馳,進而觸發東亞局勢的演進,讀者可以同時掌握處於動盪時代的荷蘭(共和政體)、日本(幕府、眾藩)、中國(明、清、鄭氏集團)、台灣(原住民、漢人、荷人)多元複雜的互動,讓多線敘事豐富歷史思考,重新探詢東亞的全球史。
推薦人
鄭維中(中研院台灣史所研究員、《製作福爾摩沙》作者)
專文導讀
既然鄭氏集團於一六六二年後,在台灣進行武裝殖民,成為後來大量唐人來台移民拓墾的重要導因之一,在研究台灣史時,對於日本幕府的法律保護,竟然成為當時鄭氏集團存續的重要條件一事,亦應當廣納參考。尤其,本書清楚指出,即使鄭成功攻取台灣之後,幕府對於反對荷船攻打唐船的原則,也並未動搖分毫。鄭經之所以能持續進行中日間的海上走私,而能免於荷蘭船隻的干擾,仍然是受到日本幕府此一政策之庇蔭。……本書除提供一個絕佳的範例,展現在全球史研究中,可以如何關照日荷關係之外,也能給予台灣學界近來所關切,如何在世界史當中書寫台灣史的問題,提供一些參考的解答。
——鄭維中(中研院台灣史所研究員、《製作福爾摩沙》作者)
在這部具有獨創性而且鞭辟入裡的研究著作中,亞當.克拉洛巧妙剖析了荷蘭商人及其資助者在日本成為從屬者而非殖民者的過程。本書以精湛的手法把故事講述與分析交織在一起,同時對於荷蘭與日本文獻的深入鑽研也令人大開眼界。於是,本書不僅對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日本的活動提出了現有的最佳陳述,也為近代早期的帝國、海盜活動、法律以及外交史做出重要貢獻。這是一項非凡的成就。
——本頓(Lauren Benton),紐約大學
植基於對荷蘭與日本文獻的仔細閱讀,而且文筆明白流暢,《公司與幕府》顯示了十七世紀初期的『有限衝突』如何建構以及改造主權實踐,不但限制了荷蘭人的力量,也形塑了日本的外交傳統。任何人如果想要理解日本從奈良時代到安倍時代陸續和外界建立的一連串獨特關係,本書絕對是必要讀物。
——魏而思(John E. Wills Jr.),南加州大學
這是一本傑出的著作,對於東亞史與全球史都做出了重要貢獻,而且我敢說對歐洲史也是。本書立基於對日本與西方相關文獻的深入理解,寫作上也非常出色,文筆優美,論理堅實,而且清晰明瞭。
——歐陽泰(Tonio Andrade),《福爾摩沙如何變成台灣府》《決戰熱蘭遮》《火藥時代》作者
目錄
導讀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鄭維中
引言 馴服荷蘭人
Part 1外交
第一章 共和國的王室信函
第二章 咬(口留)吧國主
第三章 幕府將軍的忠心臣屬
Part 2暴力
第四章 驚濤駭浪
第五章 權力與申訴
Part 3主權
第六章 插旗亞洲
第七章 放棄大員長官
結論 荷蘭人的日本經驗
【導讀(節錄) 中研院台史所副研究員 鄭維中】
【引言 馴服荷蘭人(節錄)】
序跋
【引言 馴服荷蘭人(節錄)】
本書試圖採取另一種不同的途徑,起點是再度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本質。儘管所有人都使用「公司」這個標籤稱呼荷蘭東印度公司(本書也同樣採用這個稱號),但這個看似直截了當的名詞卻可能深具誤導性。被人稱為世界第一家跨國企業的荷蘭東印度公司,確實擁有若干看起來頗為近似現代公司的特徵。不過,很特別的是這家公司還擁有主權能力,而這可是《財星》五百大企業當中最富可敵國的公司也不可能擁有的條件。因此,依循凡固爾(Jurrien van Goor)的說法,對於荷蘭東印度公司最貼切的描述,就是稱之為一個混合型組織,成功結合了企業與國家的性質。
這種混合型的本質可以直接追溯到該公司的創立文件:一六○二年的特許狀,尤其是其中的一個條款。在規定這個組織複雜商業結構的一長串枯燥內容當中,第三十五條這項條款為荷蘭東印度公司賦予了傳統上由國家獨占的主權權利。這項條款的內容指出:「在好望角以東,但也包括麥哲倫海峽內外,上揭公司得採取尼德蘭聯省共和國國會之名與君主及統治者簽訂協定與合約,亦可建造堡壘與要塞,以及任命總督、武裝部隊、司法官員和其他必要服務的官員,以便保有那些地方並且維持良好的秩序。」如果拆開來看,第三十五條總共描述了三種範圍廣泛的權力:與該公司遇見的任何統治者從事直接外交的權利、擁有(當然也包括部署)軍事部隊的權利,以及對領域獲取控制(藉著建造堡壘與要塞)的權利。這三項強大的力量構成了荷蘭東印度公司與生俱來的權利,而自從其船隻首度出現在亞洲海域以來,該公司就充分運用了這些權利。
在此處列出的三種力量當中,哪些最常受到使用,答案很明確,沒有絲毫疑問。傑出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史學家包樂史指出,該公司在亞洲採取的策略完全立基於兩件工具上:外交與暴力。他描述了該公司的營運特色,亦即不斷交替使用「schenkagie(透過送禮與外交交涉追求有利的貿易條件)」與「conqueste(征服土地或者藉由暴力強制索取有利的貿易條件)」這兩種手段。第一支荷蘭遠征隊的領導人帶著信函與禮物,試圖與這個區域各地的君主建立直接關係,並且藉此確保進入外交網絡的管道。條約雖然必須呈交給國會批准,但由於歐洲與亞洲距離遙遠,因此荷蘭東印度公司等於能夠自由從事獨立外交。與這種外交行動平行進行的,則是同樣活躍的軍事行動。當時的荷蘭本身就處於看似永無止盡的戰爭,因此其所創造出來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從一開始就深深涉入暴力。荷蘭艦隊攻擊伊比利半島國家在亞洲的貿易網絡,瞄準馬尼拉與麻六甲等關鍵要塞,並且從事大規模的私掠活動。荷蘭東印度公司決心打進最有利可圖的貿易網絡,也同樣不惜以槍砲對付當地的競爭對手,一旦發現亞洲國家的官員,由於銷路受阻,轉而與敵人聯手合作,或是認定他們違反了合約的規定,就會在海上攻擊那些為這些國家所用的船運。除了從事外交與暴力活動的權利之外,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藉由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而獲得了建造堡壘、任命總督、建立法律架構以及成立完整政府的權限。這點實際上就是一張建立殖民地的空白支票,而該公司也在安汶、爪哇、班達(Banda)與台灣等處首度取得土地之後兌現了這張支票。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史學家有時候會將這家公司描述為一個本質上的商業組織,只是消極被動地被拉進建立帝國的活動,而在此一過程中逐漸受到轉變。這家公司雖然確實從來沒有一套建立帝國的龐大計畫,卻也絕不只是一個由商人組成的集團,只想從事低買高賣的商業活動。只要看看派駐於亞洲的高階人員所寫的信件,就可以看出他們絕對不是把自己的雇主視為一個有限的組織,只該把注意力放在貿易上而盡量避免其他的糾葛。相反地,他們把自己的公司視為一個綜合性的組織,追求利潤最直接的途徑就是擴張荷蘭在亞洲的力量。顧恩(Jan Pieterszoon Coen)這名早期總督所說的話,雖然可能在太多不同情境中受到太多次的引用,但還是足以代表官員對於邊疆地區所抱持的整體態度:「東印度貿易的追求與維繫必須受到自身武力的保護,而且……武器必須由貿易賺進的利潤提供資金。簡言之,沒有戰爭的貿易或是沒有貿易的戰爭都無法長久持續。」荷蘭東印度公司不是一個消極被動的行為者,被亞洲充滿不確定性的政治環境帶上一條陌生的道路,而是從一開始除了是個經濟組織之外,還是個政治與軍事組織。
該公司的競爭對手都明白認知到這項特徵,並且視之為荷蘭擴張模式當中最重要的性質,也認為自己如果想要達到同樣程度的成功,就必須仿效這種做法。對於荷蘭模式最具揭露性的一項評估,來自於十七世紀那位偉大的聯省共和國觀察家坦普爾(William Temple):
我最後要提的一件事,就是他們在獨占東印度商業上得到的大幅進展,原因是他們打敗了葡萄牙人,也對當地土著發動許多戰爭而獲得許多勝利,而因此迫使對方簽署了排除其他所有國家的專屬貿易條約,並且允許他們在海峽與山隘建造堡壘,管制進出的交通。這些〔成就〕……來自於東印度公司的運作與施行。該公司把這件事當成國家經營,而不只是貿易,於是在東印度造就了一個邦國,實際上依據該公司的命令治理,但在其他國家眼中看來就像是個主權國家,能夠對他們權勢最大的國王宣戰以及談和,也可以派遣四、五十艘戰艦與三萬名士兵出戰,而且這還是最保守的估計。
因此,我們絕不該把荷蘭東印度公司運用主權力量的做法僅僅視為一種邊緣性的活動,只是附帶於貿易這項比較重要的事務。第三十五條賦予該公司的權利,實際上在荷蘭推進亞洲的過程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亞洲國家的官員沒有看過一六○二年特許狀,但他們面對的這個組織卻決心充分運用那份特許狀的規定內容。荷蘭東印度公司懷著對自身權利的明確概念,以及運用本身一切力量以達成目標的決心,在十七世紀期間抵達了數十個國家,包括小型的港口政體乃至巨大的帝國。由此帶來的結果經常是衝突,原因是既有的外交、政治或商業領域看起來顯然沒有可供這個野心勃勃的闖入者立足的空間。
這樣的模式在日本明白可見。荷蘭東印度公司帶著志向高遠的計畫來到這裡,希望獲取德川幕府的外交承認(以便提高其在協商中的地位)、掌握關鍵貿易航路的控制權、驅逐競爭對手(尤其是葡萄牙人),並且將自己確立為東亞的首要海上強權。在與德川幕府官員的討論當中,荷蘭東印度公司的使者先是標舉歐洲為自己的外交行為賦予正當性,然後主張總督有權派遣大使直接進駐江戶、堅持自己能夠在德川幕府的海域中對日本最重要的貿易夥伴開戰,並且占據台灣島的部分地區,拒絕給予早在多年來就一再航行到台灣從商的日本商人以通行權。為了實現這些野心,該公司不惜動武,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一支強大的艦隊,除此之外,還有由格勞秀斯(Hugo Grotius)及其他著名學者幫忙提供的那套法律語言。
荷蘭東印度公司因為採用這類策略,而在日益秩序化的德川幕府世界中成了一個難以管束的對象,於是一再與日本當局產生衝突。雙方在特許狀第三十五條賦予荷蘭東印度公司的外交、暴力與主權這三項權限上所出現的衝突,就是本書的主題。我和蘇布拉馬尼亞姆一樣,也把這個時期視為「有限衝突的時代」,亦即荷蘭與日本的互動特色不是一種相對和諧的夥伴關係,而是一連串的衝突。藉著挖掘可得的參考文獻(包括荷蘭與日本的文獻),我的目標是要針對這些個別的衝突提供詳細的個案研究。因此,本書捨棄了較為全面性的做法,而選擇聚焦於一連串的關鍵時刻。換句話說,本書的重點不是荷蘭人在日本的歷史或是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史─這些都已經受到許多不同學者的詳細闡述─而是分析荷蘭東印度公司身為一個混合型組織的本質如何展現於日本列島上。
聚焦於這些衝突,可讓我們擺脫荷蘭人在日本行事節制的那種熟悉說法。對於荷蘭人的標準分析,總是強調他們身為勤奮的新教徒商人的角色,只純粹對貿易感興趣,而且如同古德曼(Grant Goodman)所言,追求一套「穩定而節制的政策」,因此和他們那些一心想要拯救他人靈魂的葡萄牙競爭對手不同,得以避免和日本政權發生不必要的衝突。52實際上,只要仔細檢視十七世紀上半葉,就會發現荷蘭人在日本是驚險地避過一個接一個的衝突。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記錄通常把德川幕府呈現為一個專橫的政權,總是一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但該公司面對的許多問題其實在相當程度上都是自己造成的結果,不是源自幕府將軍的一時興起,而是源自該公司的政策。在江戶時代的日本,荷蘭人遠遠不是有些人想像中那種溫和的商人,而是一股凶猛的破壞性力量,在駐在日本商館的初期尤其如此。
除了記錄荷蘭東印度公司堅持主權特權而造成的個別爭執之外,我也企圖證明這些爭執長久形塑了荷蘭人在日本的活動。荷蘭船隻在一六○九年首度出現於日本的港口之時,荷蘭人並沒有立刻在德川日本的秩序中盤據一個固定的位置。經過一連串的有限衝突促使荷蘭東印度公司放棄其習以為常的特權以迎合德川幕府的期望之後,雙方才逐漸達成最終的協議。德川幕府與荷蘭東印度公司的關係所依循的條件,就是在這些衝突的範圍裡成形,然後再定型成為後來的恆久型態。因此,回歸先前的論點,這些衝突本質上具有建設性,只是結果並非雙方互相妥協,而是較弱的一方進行一連串的退讓以及改變自己的立場。
在每一個案例中,相同的基本模式都清楚可見,先是由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外交、暴力與主權方面提出權利主張,因此引發一系列的衝突,最後解決的方法則是由該公司退讓、妥協或者徹底投降。本書講述的故事是荷蘭人如何敗在一套不穩定的外交論述之下,因為這套論述未能讓德川幕府官員信服總督的合法性與派遣大使的權利;以及荷人如何發現自己最可靠的工具(包括海上暴力在內)先是受到限制,接著遭到大體上的禁止;還有他們如何在強大的亞洲國家面前勉力解釋以及捍衛自己的殖民地。這些互動的結果,就是荷蘭人經過一段時間之後不得不放棄自己對於主權力量的主張,並且重塑自己的形象:從一個虛構國王的臣民轉變為幕府將軍的忠心臣屬,從凶暴的海盜轉變為溫順的商人,並且從殖民主權的堅定捍衛者轉變為德川幕府的合法臣屬。到了這段適應過程的結尾,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日本的型態已變得和原本大異其趣。
如同蘇布拉馬尼亞姆的論述模型,不斷衝突的廣泛架構雖然合乎亞洲其他地區的模式,日本的情境卻也具有獨特之處,亦即這些衝突幾乎全都是藉著對其中一方有利的方式解決。不像歐洲和其他亞洲國家的關係,這裡沒有多少互相退讓,而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一次又一次發現自己在日本的議價能力有多麼小。簡單說,荷蘭人沒有掌控德川日本,而是受到了德川日本的掌控。不意外,此一經驗令他們深感懼怕:科技優勢失去效力、在書面上看來強而有力的法律文字淪為空言,而且即便是最強硬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官員,信心也不免深深動搖。
要稍微理解此一過程的結果,我們可以把目光轉回格列佛身上。除了各個虛構國度之外,格列佛也造訪了一個真實的國家。他在日本本州島的下關港登陸,決定「掩藏我的國籍,自稱為荷蘭人,因為……荷蘭人是唯一獲准進入這個王國的歐洲人」。前往江戶之後,他看見荷蘭人從事「踏繪」活動:這是德川幕府對臣民要求的一種踐踏十字架的儀式。不過,那些荷蘭人不是在殘酷暴君的脅迫下不得已從事這種否定基督教的行為,而是自願參與其中,熱切隱藏自己的信仰以求討得幕府將軍的歡心。他們就像格列佛曾經有過的遭遇那樣,歸屬於一個外國君主,而競相藉由醒目的效忠表現證明自己的忠心。
斯威夫特描寫的當然是一場虛構的邂逅,但他筆下所呈現的荷蘭人在日本的處境卻是植基於歷史事實。他為了撰寫小說中這個章節而閱讀了哪些資料雖然仍無定論,但我們有些理由可以相信他可能熟悉坎普法(Engelbert Kaempfer)的《日本誌》(History of Japan),儘管這本書直到一七二七年才終於在英國印行。54坎普法是一位日耳曼醫師,在一六九○至一六九二年間到長崎工作了兩年。他針對荷蘭人在日本的處境寫下了一部極為詳盡而且廣受閱讀的記述。坎普法對自己的前雇主相當不以為然,譴責他們太熱切於服從異教統治者的期望。這部著作裡最廣為人知的段落,也許就是他對於幕府將軍接見日本商館館長(opperhoofd)的描述:
館長一出現,隨即就有人刻意拉開嗓門大喊「阿蘭陀甲必丹」(oranda kapitan,荷蘭長官),示意他上前行禮。他於是趴跪在地,從禮物擺放處朝著統治者陛下的寶座爬行到他們指示的地方,然後跪著把頭磕到地板上,再以這個姿勢像龍蝦一樣爬回他原本的位置,整個過程完全沒有任何言語交流。這段簡短而悲哀的過程,就是這場著名接見的全部內容。
荷蘭人不能抬起頭,所以無法清楚看見端坐在那間宏大廳堂另一端的幕府將軍,而且必須在爬著離開,根本沒有機會看見自己進貢的對象。
斯威夫特與坎普法這類觀察者雖然傾向於聚焦在踏繪或者幕府將軍接見儀式中最羞辱性的細節,但這些細節只是雙方整體關係中最明顯可見的象徵而已。在日本,荷蘭東印度公司受限於一套管制架構,其涵蓋面向相當全面,程度就和歐洲海外事業在亞洲任何地方所受到的一樣完全。德川政權成功限制了荷蘭東印度公司,不但約束其活動,也將其轉變為一個服從的僕人,樂於向幕府將軍提供軍事服務以及和世界各地的事件有關的情報。到了一六三○年代,荷蘭東印度公司已如同其本身的代表所言,成了德川幕府的「忠心臣屬」。一名總督甚至以誇大的言詞宣稱自己和自己的屬下隨時準備「流盡我們的最後一滴血以服務幕府將軍以及保護日本領土」。56
當然,言語本身也許不可盡信,而我們也確實應該謹慎看待這類過於誇大的言詞,因為任何研究歐洲擴張的史學家想必都對這種言詞相當熟悉。在大部分的情況下,這種言詞都只是藉著在當地獲取正當性以掩飾奪權行為。舉例而言,克萊武(Robert Clive)在一七六五年於布克薩爾(Buxar)打了勝仗之後,就藉著宣告英國東印度公司是蒙兀兒皇帝的忠心臣屬,而讓該公司得以在印度占有一席之地。儘管有這類宣告,英國仍然不斷獲致各種特權與權力,包括在印度的幾個富裕省分享有收入權,而這點更是幫助克萊武的雇主化解了財務困境。在這個例子裡,宣告服務與忠順的言詞掩飾了掏空行為,以致後來那個原本強大的亞洲國家淪為一個脆弱的空殼子。不過,這種歐洲人稱臣的言詞在日本產生的功能卻大不相同。在日本,遭到掏空的不是德川幕府治下的國家,而是荷蘭東印度公司自己,只見該公司的行為能力遭到剝奪,而被迫在日本秩序當中接受一個備受侷限的地位。除了口頭上宣告效忠之外,荷蘭東印度公司也被迫實際上盡到臣屬的義務,有時甚至達到令人深感不安的程度。這點最鮮明的例子出現在一六三八年,當時荷蘭東印度公司自告奮勇為幕府將軍提供服務,而將大砲對準了躲藏在島原一座堡壘廢墟裡的基督徒反抗人士。
這種遏制荷蘭東印度公司壯大的歷史,不但對從來沒有機會在日本達成支配性貿易地位的公司造成重要影響,也為日本自身帶來了許多重要後果。58雙方的關係型態使得德川幕府能夠選擇性獲取對方的科技、資訊和商品,而不必接受歐洲入侵亞洲所通常會帶來的那些比較有害的副作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日本商館從來不是日本接觸世界的唯一窗口,但是提供了一條荷人進入日本列島的重要管道,而且該公司在忠心臣屬這種角色的束縛下,即便在利潤枯竭之後,也還是別無選擇必須維繫這條管道。另一方面,這種安排的影響也向外擴散而出,尤其是在坎普法對於荷蘭人在日本的地位詳加描寫的著作受到翻譯以及出版之後。馬克萊(Robert Markley)指出,日本在「研究十七與十八世紀的史學領域當中引發了一場危機,原因是基督教的挫敗以及荷蘭人在出島上持續遭到的屈辱,對於歐洲中心意識形態的價值觀與假設是一大嘲諷」。對於坎普法的歷史記載以及其他類似記述的讀者而言,荷蘭人在日本的地位嚴酷提醒了他們:亞洲國家持續擁有的強大力量,以及歐洲人無力控制國際交流條件的現實。
荷蘭東印度公司在日本所處地位特別低落的這種觀念雖然沒有任何爭議,而且實際上也受到當時的作家(例如坎普法)以及現代學者的詳實記載,但本書的目標是要闡述荷蘭人在德川日本如何以及為何會處於那樣的狀態。為了做到這一點,本書分為三個部分,分別聚焦於外交、暴力與主權這三方面的衝突。這些衝突雖然在時序上互相重疊,但在本書中予以區分開來,以便揭露個別的時間軸。第一部分從斯普凌克(Victor Sprinckel)在一六○八年送往日本的第一封外交信函談起,然後以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島原之亂當中扮演的角色作結。藉著觀察這段時期的外交,追蹤荷日互動的整個進程,以及荷蘭代表在日本所採取的一連串不同形象。第二部分檢視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私掠行動,這段歷史始於該公司抵達日本的一六○九年,而在該公司於一六六五年同意對航向日本列島的中國商船取消這種做法之後畫下句點。這個部分聚焦於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這段超過半個世紀的時間裡如何試圖在日本周圍的海域發揮其優越的海軍實力,但整體上卻未能成功。第三部分探究一場主權爭議,始於荷蘭東印度公司在一六二四年於大員插旗,後來在一六三○年代隨著該公司同意將那個殖民地的前長官交給德川幕府處置而結束(即濱田彌兵衛事件)。
延伸內容
導讀
【中研院台史所 鄭維中】
正如同前文所言,本書要旨乃是呈現近代早期日荷關係的重要側面,藉此說明歐洲擴張活動,在全球各地多種多樣的發展及其後果。在這一連串調適中,最戲劇性的一樁,是荷蘭人在爭取大員殖民地主權時,與日本商人發生衝突,導致幕府決定扣押公司人員財產的事件。事情發展到最後,荷蘭當局選擇卑躬屈膝地交出大員長官諾伊茲,犧牲對其臣民的法律主權,以換取幕府容許他們繼續從事對日貿易,(第六、七章)這是作者論證的核心所在。但以台灣史的角度來看,展望台灣歷史的發展,此一事件最重要的意義,當然並非本書主旨所描繪,荷蘭當局如何與日本官員,歷經周折,終至取得這樣的權力平衡,而自當另有關懷。筆者忝為台灣歷史研究者之一,有責任舉出本書在論述此一主旨以外,其研究成果對於台灣歷史的啟發。
(一)「濱田彌兵衛」事件的歷史意義
在「濱田彌兵衛」事件發生之時,有數位新港社的平埔原住民捲入,且被輸送到日本,作為說服幕府當局採取行動,以壓制荷蘭人的人證。幕府當局看破這個手法,不認為這些原住民能證實大員已有王國的存在。在荷蘭人提出主權主張之前,無論中外文獻,均證實台灣島上有原住民居住,亦有海盜、漁民之往來,卻無全島共主。台灣島上,被認定為處於無國家(stateless)的狀態。這與當時許多太平洋島嶼的情況類似。荷蘭人面對幕府,提出荷蘭掌有大員主權之主張。無論其主張是否有效,此一動作在台灣歷史上,仍極富象徵意義。因為,儘管最後幕府對於荷方之主權主張不置可否,此一事件的發展,無疑宣告大員地區「正式」進入東亞地緣政治舞台。荷、日兩方,均按照國際政治的正式程序處理此案(其對國際秩序的理解或有不同),在國家層面上進行協商。這是台灣島上「史無前例」的事件。
在此之前,環繞島嶼的諸國爭端,多以單邊行為(招諭、遠征、征伐海盜、計畫囤田)或私下接觸(非官方約定)解決,從未有兩個政治體在國家層面上進行過白紙黑字的正式協商。隨著地緣政治的開展,與國家組織控制範圍的擴張,此後,島上的居民,或許得像人類學者斯科特(James Scott)所述,如同東南亞高地無國家區佐米亞(Zomia)住民,以「不被治理的技藝」(the art of not being governed),與濱海地區受到國家支配的人群共存。或者,在中國(或其他)帝國朝廷之下,發展出如同歷史學者宋怡明(Michael Szonyi)所論「被治理的技藝」 (the art of being governed),又或者如同曹永和所論,如同琉球,因中日兩國間貿易的需要,而在東亞的朝貢秩序內「政治逐漸統合」而成立國家等。13可以說,隨著台灣周邊時馳時張,但穩步增長的地緣政治互動密切度,台灣島內無國家化的狀態持續被去除的過程,乃是台灣史一個鮮明的特徵。
(二)日本對外政策對台灣的影響
本書在探討荷蘭東印度公司順應德川幕府要求,作出放棄武力劫掠敵國船隻權利的抉擇時,也透露出一個相當值得注意的歷史事實。那就是以福建各港(以及後來的大員)為基地的鄭氏集團商船,事實上得益於此一抉擇。荷蘭人的退讓,使得鄭氏集團在與荷蘭當局交惡後,仍得以在幕府法律保護傘的庇蔭下,安然進行中日貿易,不受荷蘭軍艦騷擾。(●頁二六八-二七八)這樣的發現點出了,荷鄭兩貿易集團,於日本相互進行商業競爭時、乃至兩者爆發武裝衝突後,鄭氏集團在商務上仍能佔上風的一個關鍵性原因。
由於清代中國與德川日本之官方往來斷絕,加以清廷對鄭氏集團興起的始末,又諱莫如深,故此一顯明的歷史事實,居然完全未載於任何漢文史料。而在荷蘭文資料方面,由於荷治時期廣為人知的台灣史經典史料《被遺誤的台灣》,採錄自法庭文件,剔除了當事人法庭攻防以外的事實,因此,亦未曾論及日荷關係,是以,全書對此亦未置一詞。可見由於鄭氏集團活動之跨國性質,想要考察其活動始末,無法偏聽漢文資料,亦無法依賴一時一地的荷文資料。必須綜合多方、貫時性的史料記載,才能得其實質。
既然鄭氏集團於一六六二年後,在台灣進行武裝殖民,成為後來大量唐人來台移民拓墾的重要導因之一,在研究台灣史時,對於日本幕府的法律保護,竟然成為當時鄭氏集團存續的重要條件一事,亦應當廣納參考。尤其,本書清楚指出,即使鄭成功攻取台灣之後,幕府對於反對荷船攻打唐船的原則,也並未動搖分毫。鄭經之所以能持續進行中日間的海上走私,而能免於荷蘭船隻的干擾,仍然是受到日本幕府此一政策之庇蔭。(●頁二九六)在日本鎖國後,唐人商船與荷蘭商船一起,填補了原先日本官方控制的「朱印船」,以及被逐出的天主教葡萄牙船隻的地位,而使得唐人如同荷蘭人一般,取得日本鎖國後,唯二對外窗口的角色。幕府保護唐人船隻的政策,給予鄭氏集團的助益,恐怕較鄭氏對內宣稱之「反清復明」此一「大義名分」更為實惠。由於地緣上之接近,日本對外政策始終對台灣居民的命運造成深遠影響,此點亦是台灣史長時段發展的常數之一,值得關注。
作者資料
亞當.克拉洛(Adam Clulow)
歷史學家,研究範圍為近代亞洲,包括東亞和東南亞之間的跨國交易、人員流動、觀念交流等。以本書榮獲美國歷史學會頒發的Jerry Bentley Book Prize、國際亞洲學者會議(the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f Asia Scholars ,ICAS) 的人文類獎項、European Expansion and Global Interaction論壇圖書獎、澳洲歷史學會頒發的Hancock Prize。 除了研究,在教學和歷史推廣、科技數位方面,也多有貢獻,近期利用動畫重現十二世紀吳哥窟的盛世年代 目前在德州大學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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