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延伸內容
文學把法律運作隱喻為人生戰場,本書則把文學大作當成實習法庭。《法律與文學》初版於一九八八年在美國問世,七年後,一九九五年,太平洋此岸的台灣「十九屆全國比較文學會議」的主題就是「文學、法律、詮釋」,後者有否直接或間接受了前者的影響,不得而知,倒是有兩點可以確認:其一,那場研討會的發表人和評論人,清一色全是來自本地英語文學界,沒有一個是法律學界人士,而在場的聽眾,筆者印象所及,亦如是。其二,文學界對法律的興趣遠早於法律學界對文學的興趣。如今,《法律與文學》增修版(2000)的中譯本在台問世,若能引起文學界與法學界雙邊的對話,想必將能激出精彩的火花,這點其實也是本書作者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的想法之一。 正義、命運和法律之間的三角兼辯證關係從來就是文學裡面一個包羅萬象,變化多端的主題,此所以波斯納敢於斷言,「西方文化從一開始就充斥著法律的方法和意象。法律這個題材一直吸引著文學作家。」雖然此說絕非新意,但在該書裡,遠自古希臘的悲劇,近至近代、當代的歐洲小說(德、法、俄、西等),旁徵博引,波斯納都舉了例。當然,法律學者撰述專文而引文學例子,於西方,波氏並非第一人,台灣讀者可自行徵引者,譬如就有德國法學大儒拉德布魯赫(Gustav Radbruch,1878-1949)在一九一○年出版的《法學導論》,其中所引多例就出自聖經、希臘悲劇和十八、十九世紀的德語文學作品,而儘管波氏認為,「一九七三年詹姆斯‧懷特出版教科書《法律的想像》(The Legal Imagination)前,『法律與文學』根本稱不上一個有系統的研究領域」,法律學者針對r文學裡的法律」之研究,歐陸甚至早於十九世紀即已出現。或者,光看台灣,著名法政學者薩孟武將近半個世紀前寫的《水滸傳與中國社會》和《西遊記與古代中國政治》亦有傲人之處,尤其後者第七章從民、刑法解讀捲簾大將(即沙和尚)犯小過而受重刑部分更是饒有文趣和法意。在此順便一提的是,著名的法律學者蔡墩銘則直接為多本法庭推理小說(或稱法律懸疑小說)撰寫「法律解析」。 然而,波斯納這本《法律與文學》令人驚豔之處,正在於西方現代法律人以其觀點另闢蹊徑深入進出西方文學文本。大學時代讀了英文系,當然有助於他撰寫本書,但文學理論的建構既非其所長,亦非本書標的。較之於文學人的法律觀點,波斯納法律人的文學觀點絕對有引人人勝之處。儘管他的對象顯然以法律人為主,但是本書無論對法律人或對文學人來說,都兼有挑戰的難度和挑逗的爽度--光是看他從法律角度評析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及注釋內所附資料就值回票價。 波氏在本書中從法律的觀點解讀希臘悲劇及莎士比亞、梅爾維爾、狄更斯、馬克吐溫、杜斯妥也夫斯基、卡夫卡、卡繆、狄倫馬特等人的作品,一直到當代的美國暢銷作家約翰‧葛里森(John Grisham,本身亦是律師),並從比較法學的觀點反覆討論各作品裡的相關情節(文學界的朋友有意以「法律」為主題作研究者,可在本書找到相當豐富的文本資料)。波氏正確地指出,雖然許多文學作品對圍繞著「法律本質」的主題展現了高度的興趣,但是就算作者本身曾為律師或具有法學素養,對「法律程序」則相對地較不在意。沒錯,因為,精確地來說,文學是對法律背後的「正義」之辯證有興趣,而非青睞其門前的「法務」之鋼硬。但是這並非意味著,法律與文學在此議題上就該分道揚鑣,相反地,文學與法律,尤其是法理學之共同基礎--哲學--是兩者之間的觸媒和黏著劑,易言之,兩者之間除了「修辭學」外,更有「形上學」的介面。而尤其就在「形而上」這一部分,東/西(漢民族/歐美)文學和法律都在此分流。這當然牽涉到「法律」、「宗教」和「政治」或「權力」的緊密關係了。而依筆者之見,於西方,法律和法理學在神話解魅後,其源頭就定位在基督教及猶太教的舊約和上帝及世俗政權之間,並逐步由前者向後者移動,而對漢民族來說,神話不但過早解魅且之後定調在政治中,而終於由禮入法(內儒外法)的結果。從文學回應來看,有上帝,有聖經,固然生前有禁令,死後有裁判,但也意味著,存在時就有「甘之若素的慰藉」和「苦不堪言的掙扎」兩種之間的選擇或擺盪,前者在中古世紀過後就漸失影響,後者就發展出懷疑、辯證和抗爭的人文精神,是以人文主義、啟蒙思想、理性主義伴隨著自然法的觀念及法國大革命出現在歐洲而非亞洲。 於是,在歐洲,個人權利意識逐步突破君王諸侯以法控民的掌握,呈現在文學裡,就出現了譬如與歌德並享文壇盛名的席勒(Friedrich Schiller, 1759-1805)所寫的「威廉泰爾」(Wilhelm Tell,就是射蘋果的故事)裡,蓋真正激起威廉泰爾和其瑞士同胞起來推翻統治者的引爆點,即是:統治者派人在廣場上豎了一隻柱子,上面掛著統治者的帽子代表其人,而要求路過行人一律屆膝脫帽致敬,也就是要求「敬,如王在」,並稱,國王就是要藉此認清誰是臣服,若有不從者連人帶產沒人官中。最後的結果是,人民戰勝了統治者,瑞士脫離羅馬帝國,從此獨立。而回頭看看漢語文學《水滸傳》裡的梁山泊好漢,廝殺半天,劫法場,殺昏官,開山立寨,佔地為王,都是罪無可逭,就靠一個「義」字撐著,最後卻被招安效忠去也,而這一切只因宋江認為,奸臣儘管昏昧,皇上卻是至聖至明。以傅柯的話解讀西方文學裡的「瑞士建國」和中國文學裡的「水滸招安」,就是,權力擁有者之所以能順利統治權力對象,即是因為他們做到了只讓人民認同「君權」或「國家主權」,但是不讓他們意識到「支配者」或「統治者」,只讓他們意識到「服從」的必要,而不能讓他們感受到「屈從」的事實。做不到這點的統治者就受到挑戰。於是,羅馬帝國失利,瑞士人民勝利:於是,帝王朝廷招安成功,水滸英雄雲消霧散。 波斯納在本書中展現了對卡夫卡甚濃的興趣,不是沒有原因的。除了兩人係法律同行外,卡夫卡將法律謎樣化的作法最是令人著迷,波氏很實務地指出,卡夫卡的《審判》(1914)忠實地呈現了奧匈帝國刑事訴訟程序的許多細節,並點出文學裡已成定論的一句話:主角約瑟夫.K的行為和懲罰都脫離了關係。卡夫卡不但將法律裡罪與罰的邏輯順序顛覆了(先起訴,再任由被告苦苦追尋罪名為何),甚至將罪與罰脫鉤!法律的嚴密被演繹成神祕,程序的邏輯被翻轉成荒謬,人生不是常常如此嗎?這種形而上的法律文學化當然會成為他們的特質,因為他們有宗教及既迫人又救贖的上帝。另一方面--這個文學手法的推論,波斯納應該會同意--卡夫卡這種在其作品裡將法律詭異化以隱喻存在意義之不定,其實和修辭及詭辯在法律實務上所扮演的角色也可看成是平行比照的,《威尼斯商人》裡女扮男裝再假扮法官的波希霞讓夏洛克由狂喜變慘痛的表現就是一例。而這裡的兩假--假男人和假法官--使得何謂「正義」和「真理」成為極為弔詭的問題,更別提隱藏在夏洛克和安東尼兩人後面猶太教和基督教的正統之爭了。
以為有了語彙,就有了思想,那真是很大的誤解。有了思想,而無語彙--對謙遜的創作和思考者來說,這可能才是真實的經驗。美國當代著名法理學家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的《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延伸文學、法理學和法哲學的視域,為法律思想尋找適當的新語彙,是大膽的思想實驗,有著優游於文字和思想的自由、寬闊。在法律與文學運動(1aw and literature movement)、法律文化研究(cultural studies of law)方興之際,而且教授法律美學(aesthetics of law)、法律與文學、法律與電影(1aw and cinema)還屬稀珍的時候,國內能夠出版本書的中譯本,令人振奮。從法律的文學批評(literary criticism of law)角度來看,波斯納這本書反省法律多於文學批評理論,它試圖將文學經典--尤其是小說--與法學關心的問題連結起來,樂觀的話,未來法學思想可能藉此找到新的語言和書寫方式。 由於語彙的限制,法律分析一般流於形式化、教條化或抽象化。然而,法律是語言構成的,它本身就是一個象徵的世界(symbolic world)。當我們擁有法律語言,是否就擁有了法律思想呢?或者這麼問:當我們熟悉了法律的概念、意義和解釋適用時,是否意謂著我們也同時擁有了對法律的認識和判斷呢?或許對接受傳統法學教育的人來說,答案不言而喻,他們反而要問:若沒有一種認識和判斷,人們如何能夠運用和理解法律的語言和意義呢?當我們正為循環不已的法理問題困惑時,暫且拋掉既有習慣的語彙,發現、正視盲點和偏見是必要的。 在一個畫展中,有一個創作者將普魯斯特(Marcel Proust)的作品《追憶似水年華》(Le Temps Retrouve)中凡是出現「我」這個字的地方逐一挖空,一字不漏。她用一種自承是神經質的方式,處理她對作品的情緒,將她所見的「我」從文學作品中挑現出來,在剔除了「我」的文海裡,「我」的存在卻更顯滲透。文字此時已不是文字了,而是意識的一部分。這種美學經驗,是由表層潛入意識中的,思想的穿透力無法言喻。或許,這樣的經驗,對觀者或作者來說,都是逸出語彙和象徵世界的。如果有人也把法律的經典--例如拿破崙法典,或是各國著名憲法判決的文獻,拿到眼前來,想到找一個最具穿透力的字眼,抹掉或者框現這些重複的文字--例如「權利」、「原則」、「正義」、「財產」或「人」等等,我們會看見什麼樣的內容?新的經驗又會是什麼?以創作無拘無束的形式,重現法律文獻的面貌和趣味,結果可能超乎想像。我相信,這種實驗的主要意義並不是來自任何實用性或目的性的價值,而是來自於它本身內存的價值(intrinsic value):重現法律的藝術(art of representation of law)是自發的(spontaneous),而非被動的,不在追求法學的精進、法律工程的雕琢或焠鍊修辭與駁正的滿足。 這一點,與波斯納的看法不同,他分析小說時會舉證閱讀和分析文本對比較法學研究的助益,譬如卡繆的《異鄉人》呈現法律情節荒謬之處,正好提醒讀者法國刑事訴訟制度與美國制度的差異,甚至引發優劣比較的聯想與評價。這樣的觀點是很實用的,或說是現實主義的。正因如此,閱讀波斯納的分析,應是讀者接觸法律與文學比較容易的途徑。 不過,文學的藝術性--重現和超出重現之外(representation and beyond)--是超出實用價值或目的的。當波斯納強調卡繆的原創性和《異鄉人》的藝術價值時,也帶著類似想法,儘管他的分析以政治和法律觀點為軸略,與目前發展中的法律文學批評理論大相逕庭。如果理論框架漸漸也會被淘汰了,讀者倒可以放心神遊一種書寫、一種分析,不妨將波斯納當成一個作者、而不僅是法理學家來看待,更能貼近他所欣賞的文學家「天真的靈魂」。 細心的讀者和批評家可能會發現,波斯納扮演的法律文學分析者與被分析的作品本身始終保持一定的距離,這種有距離感的閱讀和詮釋,反而適度「重現」了波斯納的法學專業,他讓自己的法律思想在文學的語彙中找到了適當的出口,因此,與其說這是一本理論的書,不如說它是波斯納以新語彙重現法律的嘗試,這也是我們閱讀那個(真實或虛擬的)法理學家波斯納的大好機會。像他對復仇的剖析,便呈現法律經濟分析的張力,在語彙的使用上,又繞回了我們熟悉的波斯納。 有人說,文明就是人類老化的痕跡。那麼,小說、敘事、批評、散文、詩賦或戲劇就當是人類依舊年輕的記憶,在翻騰的記憶中,人文社會科學的「去人文化」、「反人文化」是後現代的隱憂。它們愈老化,愈多藩籬。所以,新的年代主張根本打破人文社會科學的科際界線,法律與文學運動是法律文化研究目前重要的動力,這個趨勢因此特別令人期待。說不定,不久的未來,法學將為「法律人文學」(1aw as a humanity)取代,「法律與文學」將被「法律文學批評」取代,而各種學將被各式研究取代。不論是文學還是法學,或是波斯納所稱的法律文學,好奇的讀者閱讀眼前這本書、比較它與文學家或倫理學家的法律文學批評時,將不只看到語彙更迭和思想的歷險,也看到一個法理學家重現法律的藝術。
作者資料
理察.波斯納(Richard A. Posner)
一九三九年出生於紐約市,以優異成績畢業於耶魯大學英國文學系以及哈佛大學法學院,是美國當代最卓越的法學家。他在學期間曾擔任《哈佛法學評論》(Harvard Law Review)主編,之後陸續任職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助理,以及司法部檢察總長的幕僚,二十九歲時就成為史丹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九九三至二○○○年擔任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迴庭首席法官,至今已榮獲耶魯等多所大學的榮譽博士,目前是芝加哥大學法學院資深教授。 波斯納法官學識淵博、才氣縱橫,被喻為法學界的莫札特。他不僅是「法律與文學」運動的先驅,同時也帶領芝加哥大學的法律經濟分析學派,成立《法學研究期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鼓勵法律的經濟分析,因而帶動美國法學界過去二十年來最重要的一場革命。波斯納法官論述等身,備受推崇,著作超過四十本、上百篇論文、超過一千五百篇的司法意見書(親筆撰寫,不假助理之手),涵蓋多項領域,跨及法理學、刑法的經濟分析、智慧財產權、勞工法、法律與文學以及性別研究等等。作品中譯版包括:《法律與文學》(Law and Literature)、《老年、社會、法律經濟學》(Aging and Old Age)、《性與理性》(Sex and reason)、《道德和法律理論的疑問》(The Problematics of Moral and Legal Theory)、《超越法律論》(Overcoming Law)、《法理學問題》(The problems of Jurisprudence)、《正義/司法的經濟學》(The Econimics of Justice)、《法官如何思考》(How Judges Think)。 波斯納法官對美國法學理論界及實務界的貢獻既深且廣,堪稱美國當代最具影響力的法學巨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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