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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秦穿導遊」張不參帶你暢遊商鞅變法後百餘年秦歷史,親身體驗形形色色的秦人生活與制度,無論是美好、刺激,還是荒誕。
你也許會當上公務員,步步高升,直至成為三公九卿;你也許會成為神探,用智慧和洞察力破案立功;你甚至有機會化身秦始皇,享受君權神授的最高尊榮,再深入驪山陵地宮一探究竟……
心動了?帶著大無畏的精神,踏上冒險旅途吧!
有料、有趣的秦朝史讀物,書中內容均來自史料典籍、出土簡牘、學術著作和考古成果,既不重彈暴秦老調,也不隨意粉飾太平。
扎實的材料+學界的觀點+合乎邏輯的推論=90%的人都不知道的秦朝。
作者以時尚的方式對當代蓬間雀門的歷史思潮提出了嚴肅的挑戰。客觀公正的解讀立場,相對全面的各階層風貌,諧趣細膩的敘述手法,引領讀者進入真實的秦帝國時代的社會生活,是這本書的普遍價值;對戰國與秦帝國時代法治生活的日常化呈現,是這本書的靈魂所在。
【名人推薦】
讀歷史書的時候,我總是提醒自己:「你讀的只是歷史書,而不是歷史,真正的歷史不會那麼容易就讓你讀到的。」直到有一天,我遇到了《回到秦朝大冒險》,忽然發現真正的歷史就在眼前。
這是一部非常嚴謹且非常好讀的秦朝社會生活史,作者帶領我們暢遊秦朝,以平民、士兵、官員等身分去感知那個久遠時代的家庭、學校、衙門、集市、監獄、戰場……這場旅行是那樣的驚心動魄,同時又能讓我們收穫良多。
——李開周
年青學人張述以時尚的方式、客觀公正的解讀立場、諧趣細膩的敘述手法,告訴我們在一個曾經真實的法治時代,國家、社會、民眾如何在共同規範下各自約束自我而整體進步;一個時代要走向法治,絕不僅是國家的單方面意志;社會價值觀體系與公民素質才是法治社會真正的歷史土壤。
——孫皓暉
如果兵馬俑復活,開口說話,嘴裡吐出的大概就是本書內容,或許聽來有點陌生感,畢竟依據資料大多來自兩千多年前。秦人質樸,書裡也全是「乾貨」,毛髮甲片,衣食住行,一如兵馬俑清晰寫實的線條。
——森林鹿
目錄
開場白
穿越須知
穿越地推薦
重典峻法篇:別隨便以身試法,以免小命不保
「今日說秦法」特別節目:穿越者守法指南——罪行
別人犯罪,你躺著也中槍——連坐
限制級十八禁影片《暴秦十大酷刑》——刑罰
驪山歡迎你,包吃包住,還發制服!——刑徒
官場現形篇:想吃公家飯,要有三兩三
說秦朝愚民?只是太重視實用技能——學室
「法官」大人,忘記律條你就死定了——普法
兩千年前的搶劫案,怎麼破?——勘驗
審案別亂用刑,要講證據、證據——訴訟
手把手教你在秦朝當公務員——為吏
「開門,我是送快遞的!」——文書、郵傳
秦時做官何其難——吏治
從里典到郡守,這套制度用了兩千年——郡縣制
同場加映:焚書坑儒大當家
秦始皇「想殺誰,就殺誰」?——皇權
秦始皇的幽靈,在驪山飄蕩——始皇帝陵
穿越尾聲
後記 我只是知識的搬運工
內文試閱
審案別亂用刑,要講證據、證據——訴訟
「威——武——」
縣衙大堂之上,寫有「明鏡高懸」四個字的匾額高懸正中,下面端坐著縣太爺,頭戴烏紗帽,一張大黑臉,額頭一彎月牙;堂下擺著龍、虎、狗三把鍘刀。兩旁衙役「威武」喊聲未落,化裝成包公的你便舉起驚堂木「啪」地一拍:「把人犯帶上來,先打他三百殺威棒!……」
CUT!
獄史「奮」,雖然你現在可以參與斷案了,也不能這樣想當然啊。以上這一幕除了「明鏡高懸」的典故出自秦朝,其他全是古裝劇的YY(編按:透過幻想來滿足情緒的宣洩,有阿Q精神之意)。快把那一臉煤灰抹掉,戲裝也脫了吧!收拾收拾縣府,跟著不叁來瞭解這時的訴訟審判程序,以免整出冤案。
正式開講前,請先玩個小遊戲熱熱身,遊戲名叫:審老鼠。
你是西漢時期一位長安縣丞的孩子,這天你爸爸煮好了肉出去辦事,回家卻發現肉不見了,以為是你偷吃的,惱火之下把你痛揍了一頓。你不甘心白白挨打,開始在家中地毯式搜索,最後找到一個鼠洞,挖開後發現了剩下的肉,以及一隻大老鼠,這下子人贓俱獲,哦不,鼠贓俱獲。你模仿爸爸的日常工作,對老鼠進行刑訊與審判,老鼠對你的指控一直報以「吱吱吱」。聽取牠的辯護意見後,你宣布:把罪鼠處以肢解之刑,立即執行。
你的角色扮演遊戲引起了爸爸的好奇,他看看你寫的司法文書,大吃一驚:一個幾歲的孩子行文居然和老練獄吏一樣,頓時看到一顆司法界新星冉冉升起,從此決定教你學法律。長大後,你成了西漢王朝酷吏代表,並在太史公〈酷吏列傳〉占據了一個重要位置。
你就是漢武帝時期的廷尉張湯,這個故事是「張湯劾鼠」。
你也許不明白這個小故事和秦朝的訴訟審訊程序有什麼關係,來看看史書對你審老鼠過程的描述:
……劾鼠掠治,傳爰書,訊鞫論報。並取鼠與肉,具獄磔堂下。
請記住「掠治、爰書、訊、鞫、論」這幾個字,接下來會發現這短短一句話,幾乎囊括了秦漢時期的整套審訊程序。
Step 1 告訴
一起刑事案件要進入訴訟流程,前提自然是官府得知犯罪事實存在,這叫「覺」。《法律答問》有一句:「甲殺人,不覺。」意思是某甲殺了人,但官府不瞭解犯罪事實,也就無法進行審理,相當於如今的「不告不理」。
為了讓官府「覺」,必須有人去「告」,就是向官府告發犯罪行為。《法律答問》常見「告人盜百一十」、「告人盜千錢」、「甲告乙盜牛」等記載,都是這種「告」。〈夏侯嬰列傳〉裡還有一事:劉邦沒發達時,有一次在鄉里和夏侯嬰鬧著玩,不小心傷了他,結果「人有告高祖」,也就是有人去向官府舉報。
告發之後,不代表你和案件再無關聯了。秦朝沒有公訴概念,不會有檢察官之類的公訴人代表國家起訴犯罪嫌疑人,你必須和告發對象直接對簿公堂。如此一來,可能會出現一些問題:比如你膽子小,怕打官司惹麻煩、遭報復,即使目睹了罪行也不敢向官府舉報;又比如你心理陰暗,想藉著誣告來整治仇人。為了防止類似情況出現,秦朝官府也有種種手段:
用連坐等方式強制民眾進行舉報,重金獎勵「告」者以提高他們的積極性,嚴厲打擊「告不審」、「投書」者……具體請參見〈連坐〉一節。
如果你就是受害人,更必須去報案了,這種情況叫「自告」。
嶽麓秦簡有一起「識劫冤案」,是敲詐案:某大戶人家主人「沛」去世,庶出兒子「義」分到一間布店和一間「舍客室」(出租房),還有其他幾人的欠款。按秦朝法律規定,這些財產要申報並上稅,但代兒子打理財產的母親「冤」隱匿不報,企圖蒙混過關。沒想到這事被僕人「識」知道了,「識」以此為把柄,逼她把布店和出租房讓給自己,否則就要去告官。「冤」只得答應了,為了銷毀上稅的證據,還把那些欠錢者的借條也毀了,後來她還是很害怕,最終選擇了向官府「自告」。
另一種「自告」等同於「自首」。《封診式》有一份「自告」爰書,某里的公士甲主動投案,供稱在某年五月末和同里的士伍丙盜了一千錢,現在過來自首,並告發同夥丙,令史得知後立即去逮捕丙。
不過,有一種「告」不被官府受理,這就是《回到秦朝大冒險:穿衣吃飯,全部從頭學》〈家庭〉一節出現的「非公室告」:「子盜父母,父母擅殺、刑、髡子及奴妾」,「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都屬於這種情況,官府預設這種「告」為家庭內部矛盾,「勿聽」。
Step 2 定名事里
受理群眾舉報後,官府會出動警力前往案件發生地「往診」。確認犯罪嫌疑人後,將他逮捕,叫「執」,由令史等人實施;假如是逃犯之類犯罪事實清楚者,逮捕行為就成了「捕」,一般由遊徼、亭長、求盜等武吏執行。緝拿歸案後犯罪嫌疑人會被暫時拘押,叫「繫」,一直「繫」到庭審結束、做出判決。
審訊由縣級政府負責,只是主審官員並非古裝劇裡常出現的縣太爺,而是縣令的副手——縣丞,有時也由縣丞手下的獄史、令史負責。這可以解釋張湯為何那麼小就熟悉刑獄——他爸爸就是分管司法的縣丞,自幼耳濡目染,自然從小學著寫司法文書,正如「孟母三遷」的故事中,年幼的孟子模仿鄰居哭喪和做生意一樣。
審訊開始前,縣丞或令史先要確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身分、籍貫,更重要的是有沒有前科,這些資訊被記錄下來後,會發給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原籍鄉政府進行核查,並要求對方以書面形式進行答覆。
《封診式》中這類爰書有好幾份,格式大體一致,均以「敢告某縣主」、「丞某告某鄉主」等為開頭,接下來描述案情、受調查者的基本情況,然後要求對方予以協助,幫忙「定名事里」,並確定「所坐論云何,何罪赦,或覆問毋有」——曾犯過什麼罪、判過什麼刑罰或經赦免,再查問還有什麼情況,如果有,就需要「遣識者當謄,謄皆為報」,即派瞭解情況的人去抄錄舊案底並帶回來。爰書最後以「敢告主」或「到以書言」結尾。
Step 3 訊獄
如果原籍回信確認犯罪嫌疑人身分無誤,就該開始「訊獄」了。剛才「張湯劾鼠」故事已出現「訊」這個環節,相當於現代訴訟程序的舉證、質證階段,也就是對與案件相關的各種證據真實性、有效性進行審核。
先來看證據,如今庭審出現的大部分證據類型,當時都有了。
這時有物證。「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一案的那把小刀與那枚荊劵,「巍盜殺安、宜等」一案中那件很像城旦勞改服的紅上衣,〈罪行〉一節講到的一起盜墓案發掘出來的銅器、《封診式》中一起私鑄錢幣案的錢幣和模具等,均屬此列。
有鑑定結論。上節出現對麻瘋病人和受傷孕婦的醫學鑑定報告;還有一起「爭牛案」,甲、乙兩人帶來一頭有角的黑色母牛,都宣稱是自己的,令史為此檢查了牛的牙齒得知已經六歲,接下來很可能分別問兩人牛的年齡,以此作為判斷依據。
有證人證言。剛才的「識劫冤案」,「冤」向官府「自告」,獄史聽取「冤」和「識」各自陳述後,又傳訊了多位證人:「建」、「昌」、「喜」、「遺」,他們原來都是「沛」的門客,承認從「沛」那裡借錢的事實,還作證「冤」曾折毀他們的欠條。
「快」、「臣」、「拳」、「嘉」、「頡」是「沛」的「宗人」(族人)、「里人」(鄰居),證明「冤」原是「沛」的隸妾,正妻死後,他免去了「冤」的隸妾身分,續娶為妻(所以她擁有對布店和出租房的繼承權)。
「狗」、「羽」則證明敲詐者「識」曾得到「沛」生前的寵信,「沛」甚至為他娶過妻,口頭許諾要贈予布店和旅館。
鄉長「唐」、鄉佐「更」證明了兩點:第一,「沛」曾免除「冤」的隸妾身分;第二,「沛」娶「冤」時沒有向他們報告,戶籍也沒改過來。
和如今庭審的舉證、質證環節一樣,在「訊獄」階段,原告、被告雙方都要互相列舉能夠支持自己觀點的各種人證、物證,並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這往往是庭審過程中最重要的環節,很多律政劇的高潮都出現在這裡。
「毛誣講盜牛案」就是經典案例:秦王政元年(西元前二四六年)十二月癸亥日,名叫「毛」的士伍因偷牛被亭長扭送到雍縣縣廷,他承認竊盜行為後,又咬出了一名同夥,就是本案主角——樂人(樂師)「講」。爰書完整記錄了「毛」、「講」在法庭上的爭辯(略有刪改)。
「毛」聲稱:十二月五日,自己和「講」一起偷了牛,把牛牽到「講」的家裡,「講」的父親「處」知道這件事,可以作證。
負責審理案件的縣丞「昭」命令「處」出庭作證(顯然那時沒有家屬回避一說)。「處」把手按在秦律上起誓(誤),然後回憶:自己負責看守汧邑的南門,十二月某一天下半夜,「毛」牽來一頭黑母牛,隨後又牽走了。「處」說完就下去了。
「講」當然不會直接認罪,第一時間反駁:「毛」偷牛是十二月,可是自己十一月就去咸陽服徭役了整整一個月,哪可能和他一起去偷牛?
「毛」的解釋是:「講」服徭役不假,但不代表他和本案無關。
十月分他和「講」商量說南門外那些放牧的牛裡,有一頭黑母牛性格溫順,很容易逮;十一月兩人又商量過一次,還真的偷到這頭牛了,但兩人笨手笨腳,結果讓牠跑了;然後「講」去服徭役,走之前慫恿自己一個人去偷,還說賣了兩人一起分錢。
「講」和「毛」互相辯論期間,審判人員必須全程保持安靜,不得打斷,直到他們說出「毋它解」才算完。因為《封診式》規定法庭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並加以詳細記錄;就算知道在說謊,也不要馬上詰問,只是記錄下來。
只有當事人話都說完,問題還沒有交代清楚,或者供詞自相矛盾、難以自圓其說時,獄史才能針對性地提出質疑,叫「詰」。「詰」時要將對話記錄下來,如果還有不清楚或者矛盾的地方,就要繼續追問下去,直到當事人無話可說為止。看看前面「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一案對「孔」的詰問,在辦案者環環相扣的質問下,他的心理防線很快崩潰,不得不說了實話。
「識劫冤案」中,獄史聽取各方意見之後,詰問「識」:「沛」生前雖然對「狗」和「羽」說要把房子給你,後來畢竟沒給,你也沒再要;「沛」死時也沒留遺囑交代給你,「義」有房子的產權,你卻來索要,說「不給我,要去告發你隱藏產業」,這不是勒索是什麼?
「識」被問得啞口無言,只能承認自己爭奪財產的行為。
你也許會納悶,這些獄史怎麼光憑問話就能問出破綻?其實這種方式現在還在運用。警方審訊嫌疑人時,會把與案子有關的問題列出極長的清單,裡面有各種各樣的問題,很多只與案情勉強沾邊,但其中混雜了一些關鍵問題;接下來警方按清單一條條問,逐一記下審訊對象的回答,之後會反覆問;最後再將幾次回答進行比對,如果對方說的是假話,那麼他的回答必定會有出入。別看這辦法看似簡單,沒有經過反偵查訓練的人大多過不了關。
Step 4 笞掠
理論上,當被告人被問到理屈詞窮時,基本上就可以定案了。不過有時也會遇上難纏的犯罪嫌疑人,他們往往反覆翻供,想盡辦法進行抵賴,導致遲遲無法定案。這種情況下就要用刑了,即「笞掠」,張湯對老鼠進行的是「掠治」,其實是同一回事。
審理案件不用拷打而破案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不可取,更不能恐嚇犯人,這是《封診式》原則性規定。但凡事總有例外,如果有回答問題不實或者狡辯、多次欺騙或改變口供、拒不認罪的情況,也就是所謂的「詰之極而數訑,更言不服」,那就要「刑訊逼供」了。
據《尉繚子》記載,當時至少有「笞人之背」(用竹條抽打脊背)、「灼人之肋」(用火烤前胸)、「束人之指」(用夾棍夾手指,古裝劇常能見到)這幾種手段,不過執法者必須在刑訊時做出書面報告,格式如下:
爰書:以某數更言,無解辭,笞訊某。
意思是由於某某多次改變口供,無從辯解,因此對其拷打訊問。
這份爰書會被存檔以備上級審查,也會使刑訊獄史的考核成績受到影響。這樣規定既是對執法者的約束,也是盡可能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
「不知何人刺女子婢最里中」一案中,「孔」就是在刑訊的威脅下交代了犯罪事實;劉邦誤傷夏侯嬰,被人告發到官府,他怕受處罰而導致仕途完蛋,一口咬定沒傷到夏侯嬰,更絕的是夏侯嬰也力證劉邦清白,甚至因此被「掠笞數百」,終於為劉邦開脫了罪行。兄弟做到這分上,真是沒說的了。
Step 5 讀鞫
這一階段有點像宣讀判決書,即執法者宣布對案件調查和審訊的結果,也是對犯罪過程和事實進行歸納和總結。
縣丞、獄史宣讀的是鞫書,這種司法文書一般以「其鞫曰」、「鞫之」等作為開頭,「審」字作為結束語,以表明犯罪事實調查清楚,而且被審訊的獄史們確認。
「毛誣講盜牛案」的鞫書就是:
鞫曰:講與毛謀盜牛,審。
意思是「講」、「毛」合謀盜牛,審訊屬實。
嶽麓秦簡的「得之強與棄妻奸」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得之」企圖性侵前妻未果,被判耐為隸臣,鞫書的格式也大同小異:「其鞫曰:得之強與人奸,未蝕。審。」
後來「得之」不服要上訴,官府維持了原判:「其鞫曰:……欲強與奸,未蝕。乞鞫不審。審。」
這死心眼還要繼續上訴,三審結果仍然是:「鞫之:得之乞鞫不審。審。」
格式相近的還有「識劫冤案」的鞫書:「鞫之:為大夫沛妾。沛御,產義、夾。……皆審。」
Step 6 論
同樣屬於宣讀判決的環節,不過「鞫」宣布的是對犯罪事實的認定,「論」則是對被告人做出有罪或無罪、如何適用刑罰的判決,秦律常出現「以律論」的說法。與前面的「鞫」屬於兩個各自獨立的程序階段,目前看來,兩個程序可能是由同一組人馬完成。
「毛誣講盜牛案」中,縣丞「昭」、令史「敢」、令史「銚」、令史「賜」四人商量了一會兒,宣布了「論」的結果:「二月癸亥,丞昭、史敢、銚、賜論:黥講為城旦。」、「得之強與棄妻奸案」記載的也是:「丞□論:耐得之為隸臣。」
Step 7 乞鞫
案件審完,勝訴者固然開心,敗訴者肯定不會善罷甘休,別管是不是冤假錯案,先上訴再說,好歹也是根救命稻草。
這種情況下,就該「乞鞫」登場了,也叫「覆訊」,相當於如今的再審,也就是認為判決不公,可以請求更高一級的司法部門重新審理案子。《法律答問》規定已要求重審、為他人要求重審的是在案件判決以後受理,還是在沒有判決以前就受理?答案是在案件判決以後再受理。
乞鞫在當時相當普遍,嶽麓秦簡和〈奏讞書〉裡大部分案例都屬於這類案例。「毛誣講盜牛案」裡,「講」被官府黥為城旦,他對此不服,申請進行乞鞫:我原是「樂人」,沒有和士伍「毛」合謀偷牛,卻被雍縣判為與「毛」合謀,判我黥為城旦。
秦律沒有記載乞鞫的期限,漢朝規定是在三個月內,鄭玄為《周禮》做注釋寫:「若今時徒論決,滿三月,不得乞鞫。」「講」是二月癸亥(十六日)被判黥為城旦,再審是四月丙辰(十一日),中間相隔五十四天,的確是在三個月內。
負責再審的官府是一審縣廷的上級——郡一級的官府。「講」這個案子一審在雍縣縣廷,屬於內史(關中地區),上一級官府當然就是帝都咸陽,因此這次負責「覆視其故獄」的很可能是廷尉府。
大同小異的程序逐一走完,「講」繼續堅持自己當時的不在場證明:十月的後八天,自己受一位有「走馬」爵位的「都魁」雇用,一起去咸陽,十一月一日開始服徭役,怎麼可能有分身術,和「毛」一起偷牛?
三位證人的證言都對「講」有利:牛的失主「和」作證,自己的牛是馴化的,性格特別溫順,完全可以一個人牽走;「講」的父親「處」再度出庭,稱兒子當時在咸陽服役,自己守城門時,看到「毛」一個人牽來一頭黑母牛;雇用「講」的「都魁」從軍去了,妻子「租」替他出庭作證,與「講」的陳述相同。從這些證言中不難看出:第一,牛是可以一個人偷走的;第二,「毛」有偷牛的行為,「講」卻有不在場的證據。
令人吃驚的是「講」說出了初審時的一段隱情:由於不肯承認參與偷牛,自己被令史「銚」打過,還被他澆過涼水。獄史幫他體檢後發現,「講」後背果然有傷,光是手指一樣粗的大傷痕就有十三處,小瘢痕也相互交織,從肩膀一直到腰都有。
更令人吃驚的是對「毛」的重新訊問,他竟然也曾被刑訊逼供:「毛」一開始的確承認是獨自偷牛,然而負責審訊的令史「騰」、「銚」認定他不可能一個人把牛偷走,朝他的後背、屁股、大腿一頓痛打,血流遍地,「毛」疼痛難忍,只得把「講」拉下水。體檢發現「毛」脊背上的傷痕相互交織,從肩膀到腰,傷痕密不可數,屁股、兩腿的傷痕至少有四處和手指一樣粗。
真相大白,刑訊逼供的令史「騰」、「銚」知道無法抵賴了,只得垂頭喪氣地接受處罰,縣丞「昭」和幾位參與審判的令史也不得不承認一審過程中存在工作失誤。查清案件的來龍去脈之後,廷尉府開出了再審的鞫書:
鞫之:講不與毛謀盜牛,吏笞掠毛,毛不能支疾痛,而誣指講,昭、銚、敢、賜論失之,皆審。
翻譯成白話文就是:
審定:「講」沒有和「毛」偷牛,原審官吏笞掠「毛」,「毛」不能忍受疼痛,因此誣陷「講」,縣丞「昭」、令史「銚」、「敢」、「賜」等人論斷失誤。一切經審問屬實。
判決下達後,「講」在「隱官」服勞役的名籍被註銷,得以恢復正常人的身分,被安置到「於」地;他已被賣為奴僕的妻兒也由官府贖回,已被沒收和變賣的財物同樣按價償還,該判決文書被抄送到雍縣縣廷。儘管一度遭遇了命運的不公、被判在「隱官」服勞役,但畢竟沉冤得雪,總算有了個光明的結局。作者資料
張述
筆名「張不參」。西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文史愛好者,著有歷史小說《大秦將軍》。 少時和大部分人一樣,視秦朝為洪水猛獸,十年前接觸《大秦帝國》後慢慢改變了看法,開始廣泛閱讀各種材料,如今本著「獨樂樂不如眾樂樂」的精神寫成了這部書,希望讓更多人瞭解這些關於秦朝的冷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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